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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bob综合登录页,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
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
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
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
此外bob综合登录页,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bob综合登录页,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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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曾任绍兴文理学院党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绍兴黄酒小镇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职),共青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员会书记(副科长级、2020年2月确定正科长级)bob综合登录页,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党委书记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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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查明,受害人刘某杰,女,58岁,湖南涟源人,居住城南西路1号2栋13XX房。犯罪嫌疑人江某辉,男,31岁,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平江县天浩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法人、股东,2019年到2022年在外省从事家具生意,期间多次往返澳门赌博,欠债12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江某,男,35岁,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
经调阅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证人等,初步查明,9月18日下午14时57分,犯罪嫌疑人江某辉、江某进入城南西路1号小区踩点。19日凌晨0时27分,江某辉、江某离开小区,到小区对面酒店顶楼楼梯间过夜。6时49分、7时07分,江某辉、江某先后进入城南西路1号2栋,在13楼楼梯间蹲守。在刘某杰离家开门时,江某辉、江某2人持刀将其劫持进入房间。周边视频显示,9时12分,刘某杰与江某从阳台上同时坠楼(阳台上有搏斗痕迹)。9时17分,江某辉将两个窗帘打结并绑在阳台中间的窗框处,企图通过窗帘下滑至12楼逃离现场时坠楼身亡。